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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则与程序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内工作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岗位聘用;

(三)撤销奖励;

(四)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诉人应在收到学校或者有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九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同时通知申诉委员会;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30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举行听证调查。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十六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仲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对申诉申请的审议,按照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