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二条 学生填写《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年龄、性别、所在院(系)、年级、班级、学号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和原处分部门;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复印件;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七)多人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多于2人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向原处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申诉进行说明,并附原处分决定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第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公布,公布范围不超过原处理决定公布范围。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